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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诉也有时限

2014-08-24   17:24:07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正义网

 梅静 冯庆俊

  杨某和孙某是两个很要好的朋友,2011年11月的****,杨某叫上孙某,去刘某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签合同时,杨某让孙某为自己做个担保,孙某想也没想,就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2年3月,杨某在驾驶该车途中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在支付了对方损失之后去向不明,孙某作为担保人,被交警部门要求接手事故车辆,并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对车辆进行维修。孙某没想到自己为朋友帮忙反而惹上了麻烦,感到很委屈,便将此事丢在了一边。刘某见自己租出去的汽车无人过问,一气之下将杨某和孙某诉至法院。

  11月13日,法院缺席判决杨某向刘某返还租赁汽车,并赔偿损失每日230元,孙某负连带责任。11月28日判决生效,但直到2013年底,杨某都没露面,孙某也没有履行判决,刘某多次到孙某家中吵闹,要求其支付租赁费和经济损失。而孙某觉得法院判决不公,此时一位朋友告诉他,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判决进行监督申诉。

  孙某觉得有道理,遂于2014年1月18日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然而,该院在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孙某很是不解,检察官向他解释说,他的申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虽然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民诉法第205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同时,**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诉法作出了细化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即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不应当受理。而本案的判决是2012年11月28日生效,孙某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他已经丧失了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权利。即使未过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要符合民诉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听了这番话,孙某连连叹息,他责怪自己,对法律的无知酿成了这个哑巴亏。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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