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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收房时变为公共绿地

2014-08-22   16:17:45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陈娅梅 顾鲁晓

  2013年3月,杜斌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杜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别墅一套,建筑面积240余平方米,总房价270余万元。合同中约定,杜斌可以独自使用别墅旁边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私家花园。然而,当杜斌收到房产公司收房通知前去验收时,却发现在私家花园临墙上被开设了一道消防**门。杜斌认为,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自己所欲购买的别墅临墙上开设有消防**门,这将导致私家花园成为公共绿地,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此,杜斌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270余万元,赔偿相应利息。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杜斌所购别墅的私家花园虽然在销售宣传时定位为私家绿地,但实际属于公共绿地,业主只享有有限的独自使用权利,这些情况当时告知了杜斌。杜斌所称的消防**门符合规划设计,加之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所以房产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合同不应被撤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撤销杜斌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合同存欺诈当事人可要求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从杜斌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私家花园的约定内容来看,杜斌对所购房屋的花园享有独自使用的权利,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和**性。同时,该别墅相邻、相对等方位的别墅业主均可对相应的花园进行独占性使用,故杜斌对案涉房屋的花园属于私家花园的预期,属于合理预期。

  根据房产公司举示的规划设计图,该消防通道门属于消防设计,无法更改。而该消防门的存在,导致他人可通过该门自由进出涉案房屋的花园,势必影响杜斌所购房屋私家花园的私密性和**性,降低涉案房屋的品质。对于这一影响房屋品质、违背购房者合理预期,且显著区别于相邻、相对等方位别墅花园的因素,房产公司理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在购房信息充分、完整的情况下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而房产公司并未在订约时明确告知过杜斌所购房屋存在私密性与**性方面的缺陷,从而导致杜斌基于错误认识与该公司订约,房产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杜斌要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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