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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雇佣关系拒付双倍工资 离职职工打赢官司

2014-08-06   15:06:45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职工主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索要双倍工资,公司却以双方系雇佣关系为由拒付。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令临沭某化工公司向刘天(化名)限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3330元。

  2012年3月,刘天经招聘到化工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刘天因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而离职。2013年3月,刘天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天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辩称:2010年4月,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筹建,营业执照注明:项目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在筹建过程中雇佣刘天从事设备安装调试,按天付酬(每天76元),因公司在筹建过程中,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筹建期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刘天要求筹建期间的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公司于2010年4月经工商机关依法注册成立,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即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关于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项目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的条款是对公司的约束,只是该项目的筹建而非公司的筹建,化工公司以此主张与刘天之间系雇佣关系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金龙 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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