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而未残 交强险是否赔偿误工费
2014-08-05 16:34:22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疾。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故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万元,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能否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8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