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头部flash

欠钱不还撕碎借条想抵赖

2014-08-05   15:24:02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徐伟

  2011年6月15日,陶某因买船缺乏资金周转,找朋友周某借钱,周某随后通过银行向陶某打款5万元。当月28日,周某去陶某家要求陶某偿还该笔欠款。双方协商后,因陶某不会写字,由周某代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并约定借款在两年以内还清,陶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

  事后,周某在向陶某主张还款的过程中,陶某将借条撕毁。周某拾回被陶某撕毁的借条并粘贴还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陶某则以借条系粘贴为由辩称该借款已经偿还。

  庭审期间,双方对于借条被撕一事也是各执一词。周某称,虽然还没到两年的还款期,但他认为陶某还款能力越来越差,便多次向陶某催收欠款未果。2012年的****,他再次到陶某家讨要欠款,其间陶某让他把借条拿出来复印一下。复印完成后,在他要求陶某返还借条时,陶某拒不承认有借条。后来他在客厅垃圾篓里找到了被陶某撕碎的借条。争执一夜未果后,他于次日凌晨1点打电话报警,早上又到交巡警平台报警。警察建议他到法院起诉,法院称约定还款期未满,故他于两年后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陶某则辩称,自己已将5万元打入周某儿子的账户。还款后,周某将借条交给了自己,并当场撕碎。但在**次法庭询问时,陶某又改口是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了5万元欠款。

  法院审理后还查明,周某与陶某之间除该笔借款关系外,尚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从双方借贷往来记录分析,双方的借贷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借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维持原判,由陶某偿还周某借款5万元。

  ■以案释法

  双方证据相左适用证据优势原则

  法院终审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陶某对其主张已还款负有举证责任。但陶某在询问中关于还款地点、还款方式、撕毁借条的地点等重要信息均存在严重矛盾的情况,而且其称已还款5万元,未归还利息,与借条载明的应支付利息的事实不符,也与之前其向周某借款均支付了利息的情况相矛盾。周某主张未还款,举示了借条原件,也对其向陶某催债以及借条原件被陶某撕碎的过程作了前后一致的陈述。周某举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陶某举示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优势原则,采信周某的事实主张。故判决维持原判,由陶某偿还周某借款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若债权人持有借据,而债务人主张已归还,则债务人负有已偿还债务的举证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举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即是运用了证据优势原则,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more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