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头部flash

怀孕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2014-07-29   17:15:04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沈阳晚报

案例回放:

  小梁于2011年7月11日入职现在的工作单位,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每月工资3000元。2013年9月25日,小梁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却没有拥有单位的续签与否的通知, 继续在该单位工作。2013年 10月,小梁出现孕后先兆流产症状,经医院检查,大夫建议卧床休息,不宜外出活动以及工作,小梁便与单位领导请了病假,在家中保胎,并按时交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给单位。2014年 2月份,小梁收到单位领导的电话,要求其尽快提供准生证,否则公司将会予以辞退。小梁虽对单位的要求深感不解,但也要求其家人尽快到住所地的计生部门为其办理准生证,以便交与单位。但由于办理准生证需要的手续繁琐,小梁没有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内予以提交,她多次与单位领导进行解释,称证件正在办理,请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但2014年4月25日,公司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准生证为由,向小梁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小梁对单位的做法深感气愤,但却又不知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析: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刘建伟。他认为小梁应享有以下相关权益:

  **,单位没有按期与小梁续签劳动合同,小梁可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小梁与单位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直至2014年4月25日小梁收到了单位开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小梁此前一年月均工资为3000元,因此,小梁可主张单位支付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共计6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单位以小梁没有按期提供准生证为由与已怀孕的小梁解除劳动关系,应无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小梁要求继续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便不得与小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按月发放小梁工资,直到小梁哺乳期结束。如小梁同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小梁赔偿金。小梁于2011年7月11日入职至2014年4月25日劳动合同终止,应按三年的工作年限即三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因此,单位应支付小梁18000元赔偿金。

  第三,小梁可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护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小梁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苏慧婷)

  职工辞职公司克扣工资违法不?

  徐某所在的某公司拖欠职工2013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2014年1月5日,徐某按规定向公司书面辞职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近日,听老同事说公司为职工发了2013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徐某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支付表上竟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于是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负责人答复,因徐某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按规定要扣辞职前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徐某感到不解: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根据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中华建议,徐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后,经查实,徐某在职时,该公司已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属违法在先。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因拖欠工资,徐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限期补发徐某的工资2600余元。

  (本报记者 苏慧婷)



more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