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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性骚扰”单位是否有权解约?

2014-07-17   14:29:46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地铁上骚扰女性被拘,单位可否再严肃处理

  ■男同事骚扰女文员,应界定为违法还是违纪

  ■办公室恋情危及商业秘密,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一则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酒后乘坐地铁的****某对女乘客发生性骚扰的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公安机关将其行政拘留。随后,****某所在单位表示将依法严肃处理。此事件在劳动关系领域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思考。

  由于员工的“性骚扰”行为可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扰乱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也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对这种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处理员工,甚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此外,如果同事之间的关系属于正常的“办公室恋情”,单位又有权处理吗?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姚均昌律师。

  因“性骚扰”被行政拘留,单位有权解约吗?

  案例:

  据媒体报道,在某市地铁列车上,****某对一名女乘客发生性骚扰,其猥亵行为的视频被上传至网络。轨道交通公安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随后,****某供职的单位表态,将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该单位称,****某事发后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待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记者:单位内部出现了员工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又因此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

  姚均昌:单位以员工被行政拘留,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根据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缓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等。而本案中,****某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姚均昌:本案中,****某被行政拘留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这取决于以下方面: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这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其次,就合理性而言,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行政拘留致使工作进程受到一定的影响,将其作为严重违纪列入规章制度是可以的。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和告知,就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员工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无法到岗工作,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姚均昌:用人单位因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为员工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旷工的事实,而是其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如果将员工被行政拘留视为旷工,有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嫌疑,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

  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单位可否辞退?

  案例:

  据媒体报道,某电器公司主管****某在单位午休期间与一位女文员吃饭。期间,****某趁单位其他人不在,触摸女文员臀部等敏感部位。随后,女文员向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公司对****某的行为做出严惩。

  记者: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情节严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姚均昌: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多次通过采用语言挑逗、通过电脑、微信等工具发送黄色照片、趁对方不备触摸臀部等敏感部位,对异性同事发生“性骚扰”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其行为已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而且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行为准则,违反了***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

  对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该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可以将其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对“性骚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员工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相关证据佐证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同事间发生“办公室恋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某公司发生了办公室恋情,主管和下属关系暧昧,在公司双双进出,俨然一对夫妻。其实,两人都结婚了,各有自己的配偶。这种情况在员工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也令单位领导十分忌讳。但是,对两名员工的行为如何处理让单位头疼。

  记者:员工发生“办公室恋情”,用人单位有权知情并处理吗?

  姚均昌:员工的恋爱问题属于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用工管理等情况无关,故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要求员工将自己的恋爱情况向其进行报告或披露。即使员工存在“办公室恋情”的事实,在员工拒绝披露告知时,用人单位也不应认为该行为构成隐瞒,无权对其处罚。

  记者:如果“办公室恋情”发生在关键岗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姚均昌:如果恋爱员工的岗位比较特殊,相互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比如财务等关键岗位,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告知或披露“办公室恋情”的事实,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比如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将“办公室恋情”视为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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