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出故障丢数据 供应商有错适度担责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案件回放:
近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将其经营的一家网站放在乙公司提供的服务器空间上经营,后因服务器出现异常,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客服人员协助处理。结果却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近200万元。*终,经过一审、二审,甲公司获赔63750元。
双方在庭审中就数据丢失的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都是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数据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就赔偿的范围问题,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赔偿其6年来累积的公司总资产的损失和网站重建的建设费用,而乙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明确了数据备份的义务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即便是承担违约责任,范围也不应该包括重新建站的损失。
法官讲法:
在这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诚信审慎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电子存储空间中的重要数据需经常、及时备份属一般常识。对于长期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能够充分意识到数据备份重要性的甲公司更不应忽视日常使用过程中对硬盘数据的备份工作。
鉴于本案中涉案服务器的日常使用者系甲公司,现没有证据证实使用期间所出现的服务器空间异常系由于硬件故障所致,且乙公司亦是按甲公司要求对服务器系统进行重装,故法院认定甲公司主张数据丢失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该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备份数据直接相关,甲公司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
另外,甲公司所主张的公司总资产损失、无法争取政府补贴的损失及无法履行广告发布协议损失,均属预期利益损失,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该损失必然发生,故法院无法支持。
**,乙公司作为性强、长期从事网络硬件服务和维修的公司,在进行服务器系统重装过程中,亦应意识到可能存在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的风险,并应进行充分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现因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甲公司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害,且双方并未就违约赔偿做出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令该公司对重新建网站的费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曾巧艺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