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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丧偶女婿获得遗产继承权

2013-10-27   23:00:20   来自:anhengshanghai

丧妻多年的****欢一直照顾其岳父岳母,在其岳父岳母意外身亡后能否继承保险理赔金?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欢享有遗产继承权,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欢80万元理赔金。

  2003年12月,****欢与前妻商华结婚后,与岳父商金堂、岳母赵桂荣共同生活。2004年11月,已有身孕的商华病逝后,****欢仍然与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继续尽孝。2007年1月,****欢将户口迁入岳父岳母户籍。经人介绍,****欢与现在的妻子刘嘉琪相识,****欢提出的结婚条件是,婚后继续和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共同生活。****欢与刘嘉琪于2009年10月结婚后,不仅在生活上给予商金堂、赵桂荣夫妇照顾,还在经济上给予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帮助。

  2012年5月20日,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11日游。旅行社为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分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险。2012年5月28日,商金堂、赵桂荣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某******凭证显示,商金堂、赵桂荣作为被保险人,每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每人计60万元。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欢和赵桂荣的母亲刘秀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1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及刘秀英的继承身份无异议,也表示应支付相应理赔金额,但认为****欢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法院驳回****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秀英保险金40万元,给付原告****欢保险金8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丧偶女婿可以享有遗产继承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欢作为丧偶的女婿是否对岳父岳母的保险金遗产享有继承权。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商华为商金堂、赵桂荣夫妇****的子女,原告****欢与商华结婚后一直与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共同生活,特别是在商华死亡后,原告****欢继续与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给予二人照顾,在经济上给予二人帮助,在精神上给予二人慰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拥有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商金堂、赵桂荣夫妇的**顺序继承人。被告虽提出照顾并不等同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被告亦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反驳,故对于被告否定原告****欢作为继承人身份之主张,不应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商金堂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原告****欢继承,赵桂荣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原告刘秀英与****欢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刘秀英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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