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重复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只需一家赔
2014-06-19 11:34:20 来自:anhengshanghai
案例:
李某为自己的轿车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五个月前,李某驾车闯红灯时将小兰撞伤,使她不仅住院**34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兰认为,李某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均已生效,所以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对其理赔。事后,法院只判令李某先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小兰作出理赔,而未让李某后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点评:
一方面,交强险不得重复投保,也不得双重赔付。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所具有强制性,体现了基本保障功能,只是***为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拥有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也决定了其不同于商业保险,即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
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这表明我国民法的渊源不仅限于法律,行业主管机关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参照。故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交强险双重赔付,但鉴于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主管机关,其发布的有关交强险的政策性规定,不仅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约束力,而且也应当成为法院审判的指引和参照,从而决定了法院只判令李某先投保的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