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1列表广告(左侧大图)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021-52830151
传真:021-52830183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邮箱:798486031@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阶段婚姻 > 再婚再婚
我国对复婚再婚有什么规定
2014-05-15   16:07:20   来自:anhengshanghai

一、法律依据

  复婚程序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复婚**经过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 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 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 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 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 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 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 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 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 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


在线QQ:798486031    咨询电话:021-52830151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798486031@qq.com
电话:021-52830151  手机:13611789346  联系人:孙奎13611789346、陆尧15221846589  传真:021-52830183
沪ICP备15050816号-3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2号